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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

临汾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

全市各用人单位:


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,构建和谐稳定、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,请高度重视、严格遵照执行。


一、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


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益。不得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、予以辞退、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。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。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,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,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,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。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将纳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。


二、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要求


用人单位须严格遵照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开展用工管理,严禁安排经期、孕期、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劳动作业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。


三、全面强化女职工健康与安全保护


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,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,承担检查费用,书面告知检查结果,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;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,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、宫颈癌筛查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,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,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,畅通投诉渠道,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,支持、协助受害女职工依法维权,必要时为受害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。


让我们共同努力,贯彻落实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,激发女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,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公平正义,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、提升人口素质、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。


临汾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

2026年3月11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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