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全省各用人单位:
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,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,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《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做好2026年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如下:
一、积极响应集体协商要约。尚未开展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到期需续签、重新签订的企业,要及时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,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工作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,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二、分类推动集体协商全覆盖。正常经营、已建工会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单独开展集体协商,签订集体合同。同地区、同性质、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,中小企业集中、职工集聚的区域可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,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、提升实效性。
三、推进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。平台企业要主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,结合行业特点细化协商内容,聚焦劳动者核心权益完善协商条款,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会,健全协商机制,推动行业集体协商全覆盖,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,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。
四、强化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协商。各行业、企业要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,聚焦技能人才薪酬分配重点问题,将技能等级、工作业绩、创新贡献等要素融入工资决定机制,充分调动技能人才积极性。
五、深化低收入劳动者行业集体协商。保安物业、园林绿化、环卫、家政等低收入劳动者集中行业及各类工业园区,要合理确定工资标准、工资调整幅度等相关事项,持续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,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。
六、拓展集体协商内容领域。各用人单位要在做好薪酬集体协商的基础上,将职工福利、带薪年休假等作为协商重点,完善落实相关保障措施,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。倡议用人单位将职工疗休养、互助保障等暖心举措纳入协商内容,增强职工幸福感和归属感。
七、强化集体协商指导服务。市、县(区)总工会要切实履行指导和服务职责,为协商业务不熟的单位提供专业指导。企业工会要广泛征集职工意见,依法提出协商要约。
集体协商事关企业发展与职工福祉。希望各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真诚沟通,积极协商,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健康发展,携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。
山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
2026年4月13日